在携程网订了知名的如家酒店,等到了酒店才发现跟平时住的如家差别太大,原来此如家非彼如家——并不是全国知名的那家如家。这样的经历相信不少人有。
今天上午,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正版如家所属的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状告湖南如家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侵权一案有了结果,湖南如家赔偿60万元,同时变更名称,不许再含有“如家”二字。
“如家”起诉
湖南如家反诉
这场商标权纠纷案持续了一年多。
2015年6月4日,如家所属的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美公司)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湖南如家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如家)在店招、经营场所以及携程网、艺龙网推广中大量使用“如家酒店”、
“如家公寓酒店”、“湖南如家酒店”、“湖南如家公寓酒店”等商标标识,
这些商标显著识别部分均为“如家”,与他们公司的第3052162号商标文字完全相同,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同时,将“如家”注册为企业字号,并且在日常经营中突出使用,误导公众,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法院判令湖南如家停止侵权,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一百万元。
而就在该案还没开庭审理时,湖南如家提出反诉,称企业名称经过工商部门审定,而和美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如家酒店”、“如家集团”等表述,侵犯了他们的权利,请求法院判决和美公司停止侵权,并索赔百万。
长沙中院一审后,判决湖南如家立即停止侵权,并在三个月内变更企业名称,同时赔偿和美公司60万元。湖南如家不服,上诉到省高院。
湖南如家输了官司
今天上午9点,该案在省高院宣判。
法院认为,湖南如家使用的“如家”文字标识在其网站、携程网、艺龙网以及招牌、广告牌乃至毛巾等上都大量使用,提供的服务项目都属预订、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种类,构成商标侵权而“如家”注册商标于2003年注册,如家酒店连锁2005年的销售额、市场占有率均在全国同行业排名第二,已为公众所熟悉。而湖南如家2006年在工商部门登记,具有攀附涉案商标商誉的主观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容易使相关公众将湖南如家公司的服务误认为是和美公司的如家酒店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今天下午,记者从湖南如家网站上看到,该公司总部设在长沙,于2006年7月6日注册成立,在长沙市区有9个分店,在合肥、南昌、广州、武汉等多地设立了湖南如家酒店分店。在“分店预订”栏显示并提供链接中,长沙有五一广场店、西子一间店、梅溪湖店、月湖公园店、星沙分店可以预订。一旦法院判决生效,这些店都将全部更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