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第43类餐饮-19873782号“膳食宫”商标
驳回原因:直接表示商品特点,缺乏显著性。
复审结果:失败
商评委认为,申请商标为纯中文“膳食宫”,其中“膳食”指向“日常进用的饭菜”,“宫”易被理解为“宫殿、行宫”等,上述文字用于指定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等服务,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视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性。
因此,商标注册申请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第45类-20235877号“来活啦”商标